《通知》从指导原则、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推行范围和时间要求、承保主体和方式、责任保险产品基本要求、对保险机构的监督以及工作要求7个部分对我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规定。
(一)在指导原则上,提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预防和补偿作用。
(二)在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上,提出由市安委办(安监局)牵头会同温州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并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三)在推行范围和时间要求上,首先是完成规定动作,明确危险化学品等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省局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全覆盖;其次是提出自选动作,要求部分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可对存在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试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是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不同的责任保险,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在承保主体和方式上,根据(浙政办发﹝2017﹞146号)要求,提出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具备能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健全的服务网络等条件,健全的服务网络是指在温州市11个县(市、区)设有经保监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温从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由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我市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承保机构名单,并在公众网站上进行公示。
同时,为维护本地统一、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在责任保险产品基本要求上,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及浮动、责任保险期限、责任保险金额、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以及其他要求等6个方面对我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进行了基本规定,具体产品方案由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中心牵头开发。
(六)在对保险机构的监督上,提出市安监部门、保监部门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进行监管。同时明确共保体内入围的承保机构存在一年内未开展保险业务,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的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七)在工作要求上,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财政激励、安保联动、考核督导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特别是财政激励方面,由于省财政厅补贴政策文件未制订下发的情况下,积极与市财政沟通,在省财政厅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大和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