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2020/08/27 6.3k 阅读 351 点赞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索引号 /-0000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1970-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949 号),我局起草了《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6日前反馈至温州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洪东世,联系号码:0577-88880717,邮箱wzsyyfwglc@163.com。

附件: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社会办医的引导促进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和我市有关政策意见,现就医疗保障领域支持社会办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准入,坚持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积极探索医疗发展与医保服务有效互动,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管理、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突出特色专科建设,向规模化、多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实现公立和民办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医保定点民办医疗机构覆盖面。及时修订《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规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取消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申请登记动态化管理,全年申报时间不作限制。压缩中间环节时间,取消民办医疗机构本址营业1年及以上的前置条件,民办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申请登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医保部门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修订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调整或取消部分必得分项,不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与定点申请挂钩。对住院床位200 张以上的民办医疗机构或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政府扶持设置的民办医疗机构,符合得分要求的可实行简易流程,并优先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未能通过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医保部门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医保中心)

(二)完善支持社会办医的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医保定点民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政策待遇,对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与同等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和报销政策;对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对定点民办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实行多元支付方式改革,统一测算、统一病组基准点数、统一基金结算和拨付方式、统一医疗质量要求,确保医保基金分配公平公正。实行医保基金向医疗服务短缺领域适当倾斜,支持民办医疗机构承接开展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服务,发挥医保基金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及时落实国家有关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协同卫健部门支持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系统、药品配送系统等建设,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分配。(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医药服务管理处)

(三)加强对社会办医服务价格的引导和规范。完善民办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规范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自主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对民办医疗机构自主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加以不当干预。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医保部门以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引导民办医疗机构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健全和规范实施医保信息披露及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服务和药品、耗材价格,加大医疗机构就诊人数、次均费用、目录内用药占比等医保信息公开力度,为群众就医选择提供明确充分的医疗服务质量信号,营造公平竞争的医疗机构发展环境。(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责任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处)

(四)医疗机构卫生技术等人员实行同等参保待遇。民办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将民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加强参保政策宣传,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事业单位标准参加医疗保险,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

(五)营造和谐良性医保监管环境。做好对医疗机构的医保监管与服务工作,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范本,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暂停结算、拒付费用、中止直至解除协议的措施。加快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创建,鼓励医疗机构强化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增强医保参与主体的守信意识,实行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新格局。完善医保智能监管体系,提高智审、智执、智管水平,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比例,避免对医疗机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干扰。(完成时限:2020年5月前完成“四系统一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基金监管处,配合单位:市医保中心)

(六)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民办医疗机构联合开发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进一步健全现行大病保险承办工作,深化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与监管,在市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中引入商保公司承办机制,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生活护理、医疗护理等服务。加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宣传,鼓励职工利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成时限:全年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支持发展社会办医摆在重要位置,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处(科)室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

(二)强化协同推进。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卫健等部门,共同做好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招采、医药服务价格调控等各项改革政策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政策优势,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和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