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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与登记集成服务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6/05/08 1.2w 阅读 318 点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务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温州市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与登记集成服务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层面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我市在改革过程中发现,对于配建了社区用房、养老设施、教育设施等需移交政府(以下简称“公建设施”)的住宅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到完成公建设施移交、最终实现不动产登记,仍存在环节衔接不够顺畅、部门协同有待加强、整体周期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影响了项目的及时交付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用效率。

为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在严格落实省级改革要求的基础上,我市研究制定了本《实施办法》,对项目竣工后涉及的“联合验收”“公建设施移交”“不动产登记”三大环节进行系统性整合与流程再造,构建全链条、协同化的政务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住宅为主要功能,且依据规划条件必须配套建设并向政府移交公建设施的新建房地产项目。

对于不涉及配套公建设施移交的其他项目,其联合验收程序按照省级“一件事”方案执行,本《实施办法》中关于流程协同优化的部分可供类似项目参照借鉴。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阐述改革核心目标与实现路径。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通过系统性整合联合验收、公建设施接收查验、不动产首次登记等关键环节,构建“统一受理、并联推进、联合验收(查验)、集中反馈、限时办结”的协同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项目验收交付更加高效、公建设施功能充分发挥、居住体验持续改善。

(二)联合验收部分:规范组织实施,提升服务效能

对我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在“高效办成”的原则下,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升服务。相关工作在省级联合验收“一件事”改革的统一框架下开展。

1.规范流程与明确时限:确立了20个工作日的总办结时限要求(办结时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整改时间),并明确了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包括明确牵头部门,实施联合现场查验、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各部门并联办理等具体措施,确保验收工作规范、高效。

2.强化全程指导与服务:建立了覆盖验收前、中、后的指导服务机制。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提前指导,相关部门需及时响应,提供政策咨询与问题解答,帮助企业提前准备,提升验收一次通过率。

3.创设弹性办理路径:针对本次改革重点关注的、涉及公建配套的项目,特别作出了“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可单独申请办理”的弹性安排。

(三)公建设施接收查验部分:明确标准程序,构建移交新规

作为本次改革的制度创新核心,着力系统解决公建设施“移交难、接收慢”问题,通过一系列机制设计规范移交程序。

1.厘清概念与职责分工。明确界定“公建设施”的范围,并从性质上将“联合验收”(工程质量安全法定程序)与“接收查验”(依据协议核查移交条件)严格区分。接收查验工作由属地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各专业接收单位具体实施,压实各方责任。

2.推动标准前置与流程协同。要求将公建设施的建设内容纳入“监管协议”,制定详细的分类“查验清单”提前告知建设单位。同时,规定接收查验工作必须在联合验收的20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实现关键环节的时限绑定与并行推进。

3.创新承诺整改监管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行“承诺+保函”制度。对查验中发现的、不影响安全使用的非原则性问题,允许建设单位在提交承诺和保函后,先行获得用于办理后续手续的同意接收意见,并在承诺期内完成整改。该机制致力于有效压缩因局部整改导致的整体交付延迟。

4.规范最终移交执行程序。明确整改复核通过后,须签订正式产权移交协议,并完成实物与管理的具体交接工作,确保移交结果最终落地。

(四)不动产登记部分:规范登记衔接,提升服务效率

对不动产登记环节的优化衔接作出规定。

1.推进权籍调查同步与数据共享。通过推行验收与权籍调查同步启动、调查数据审核后即时入库共享等措施,为后续登记提供高效数据支撑。

2.明确登记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在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后,可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材料齐全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实施办法》是对省级“联合验收一件事”改革的深化和延伸。第二部分确保了省级标准在本市的严格执行,第三及后续部分则是温州特色的“自选动作”,重点解决省级框架下尚未完全覆盖的“公建移交”落地难题

(五)保障措施部分:明确协同责任,完善监管保障

本部分就改革的组织保障与后续监管作出规定。

1.规定部门协同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应在严格履行各自法定职责、遵守专业管理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改革举措形成合力。

2.建立信用联合监管机制。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对通过“承诺+保函”等方式办理但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及时推送失信信息,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号),纳入信用记录,并与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挂钩,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六)附则部分:明确适用范围,规定试行期限

1.明确适用范围。本改革聚焦于解决特定项目的痛点,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以住宅为主要功能,且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须配套建设并移交公建设施的新建房地产项目。

2.规定文件施行与衔接规则。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两年,并规定了与上位法衔接适用的原则。对于已进入竣工阶段但尚未启动联合验收流程的项目,可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联系人:王芳

联系电话:0577-8892655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