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三方食品冷库备案名单的通告

2021/11/28 9.0k 阅读 343 点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设立第三方冷库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之规定,现将温州市第三方食品冷库备案名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特此通告。

附件:温州市第三方食品冷库备案名单.pdf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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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