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MB1685697R/2020-00059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3-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医保局、区医保分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温州实际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乙类药品自理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进口干扰素、胸腺肽、重组人生长激素,个人自理比例为20%;其余乙类药品自理比例为5%;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不设定个人自理比例。
二、关于特殊药品使用管理
对国家谈判药品中属于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以及浙江省大病保险药品(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管理并属于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的原谈判药品和原大病保险药品),参照《温州市区大病保险用药管理服务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纳入特殊药品管理,实行指定责任医师、指定供应药店和处方管理制度。
参保患者经诊断需要使用特殊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备药的,由医保医师开具处方,参保患者直接刷卡结算;如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备药的,由指定责任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及药品备案表,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外配处方和药品备案表到指定供应药店刷卡购药,医保报销比例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确定。
三、关于药品的配备保障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做好谈判药品和新增医保药品的配备,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并抓紧做好药品编码维护匹配工作,实现实时刷卡结算。
四、关于药品目录的宣传引导
各地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做好新旧目录解读,确保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平稳落地,保障参保人员如期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同时,各地应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和沟通协商机制,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药品合理、规范使用。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