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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强化医保定点药店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2020/02/02 9.5k 阅读 47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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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20-0005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强化医保定点药店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各县(市)医保局、各区分局、龙港市社会事务局、经开区社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温州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紧急措施》(温防发〔2020〕1 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医保实际,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点零售药店一律做到店内定期消杀,并做好消毒登记。

二、定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一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

三、对不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店,由店员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销售。

四、对进入定点零售药店的人员一律实行体温测量。

五、对现场或网上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一律实行登记。

六、对发热的购药人员,一律立即报告所在乡镇(街道)。

七、对违反疫情管控措施的定点零售药店,一律实行顶格处理(立即责令整改,全市通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

八、医保部门收到举报线索的,一律第一时间现场核实查处。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